個體工商戶轉變為一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并無聯系。
個體工商戶轉為一般納稅人,如果營業執照登記的性質仍然是個體工商戶,需要按照稅法具體規定繳納的稅款。如果是查賬征收,具體計稅辦法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35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如果是核定征收,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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