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有研發中心,有研發項目,項目研發請兼職專家進行研發項目的指導與技術咨詢,工資按月、季度或者按半年以現金的形式發放,每次發放的金額在5000-20000萬之間,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工資發放方式存在哪些稅務風險?按照稅法相關規定,以上業務應該如何正確的處理?
首先,A公司發放兼職人員工資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公司目前沒有代扣代繳個稅,因此存在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稅需要接受處罰的稅收風險。
2、按照稅法規定,發放兼職人員工資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發放兼職人員報酬,如果與外聘專家簽訂了勞動合同,能夠證明這些專家與貴公司存在聘用和受雇關系的,可以按照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應當取得勞務費發票按勞務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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