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增值稅處理新政策解讀!

2017-06-26 14:45 來源:網友分享
1652
出口貨樣的兩種方式都在這一次增值稅處理范圍內,那么政策中有關抵稅退稅等該怎樣解讀?

出口貨樣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無權委托代理的出口企業專供訂貨外商參考的貨物樣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財稅39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分為生產與外貿兩種類型,出口貨物分為自營和委托兩種方式。實務中,出口貨樣參照出口貨物的條件執行出口退(免)稅、免稅和征稅政策,以下對這幾種稅務處理進行一一具體分析。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免抵退稅的處理

根據財稅[2012]39號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那么,對于企業報送出口的樣品或展品,如果最終在境外銷售并收匯的則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出口退稅率為零或涉稅違規的除外),按照自營與委托方式具體處理如下。

1.自營出口銷售的貨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相關規定,出口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紙質單證在2015年5月1日后已取消,下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同時,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按照上述規定,生產企業以作價銷售的出口貨樣,應在免抵退稅申報期內收齊相關單證并實現收匯才能享受免抵退稅。

2.委托出口銷售的貨樣

委托代理出口貨樣有企業整箱報關,也有出口貨樣較少委托中介機構代理拼箱集中報關。另外,生產企業委托與自營出口貨樣在申報免抵退稅的處理上也有較大區別。

(1)公司整箱委托出口貨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規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和24號公告規定,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率的貨物除外)。但應當注意,根據30號公告第十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收匯申報退(免)稅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業。即委托出口的貨樣不需要提供收匯憑證,與自營出口貨樣必須收匯享受免抵退稅不同。

因此,對于生產企業整箱委托出口的貨樣,應先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經報關出口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按自營出口貨樣的流程及要求,不需提供收匯憑證即可申報免抵退稅。

(2)拼箱集中報關出口貨樣。根據12號公告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受托方將代理多家企業出口的貨物集中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2015年5月1日后為電子信息)申報出口退(免)稅。因此,生產企業委托給受托出口企業拼箱集中報關的出口貨樣,應在資料齊全的前提下比照整箱委托出口的流程申報免抵退稅。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免稅的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免稅主要有四類情形:一是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出口收匯;二是免抵退稅逾期后符合免稅申報;三是出口但未計外銷銷售收入的樣品或展品;四是國內免稅的出口貨樣。

1.逾期收匯的出口貨樣

根據30號公告規定,除由于規定的特殊原因不能收匯或者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超期收匯的以外,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出口企業前期已申報免抵退稅的,還應按規定進行沖減或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需要超期的,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免抵退稅申報逾期的出口貨樣

根據第24號公告和12號公告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在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進行免抵退稅申報的,應在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同樣,出口貨物比照執行。

3.未作價的出口貨樣

根據第24號公告第九條和12號公告附件11規定,出口但未計外銷銷售收入的樣品、展品享受免稅政策。生產企業免費向外商提供出口貨樣,根據協議作“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報關出口,在業務發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相關憑證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

4.國內免稅的出口貨樣

根據第24號公告第九條規定,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以上四種情況中,前兩項屬于應當享受免抵退稅卻因條件不滿足改為免稅的,其免稅申報的時限為免抵退稅申報期滿的次月申報免稅。而后兩項為出口貨樣本身就屬于免稅范圍內的出口貨樣,應當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申報免稅,并非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的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

三、生產企業出口貨樣征稅的處理

根據第24號公告和12號公告規定,逾期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如果屬于內銷征稅的,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生產企業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同時,對無進貨憑證的出口貨樣不予免稅,應按征稅處理(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無票進購的除外)。

四、生產企業出口貨樣的其他情形

生產企業出口貨樣與一般出口貨物同樣都有特殊情形,如暫時進出口貨樣、取消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樣、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貨樣以及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樣。在實務中,比照出口貨物增值稅相關政策執行。

1.生產企業暫時進出口貨樣

出口企業按照暫時進出口報關方式的出口貨樣,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貨物”(代碼2600)。此貿易方式下,出口貨樣需要復運進境,屬于貨物的特殊空間移動,物品所有權未發生變化,不符合銷售情形,不作增值稅處理。

2.生產企業特殊方式出口貨樣

5、貨樣廣告品出口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39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和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問:某工廠免費提供貨樣廣告品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以貨樣廣告品形式出口,不收匯。外貿公司收到貨樣廣告品(沒有發票)和出口貨樣廣告品會計如何做賬?是否要視同內銷處理?

答:1、取得免費貨樣廣告品稅務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貿公司取得工廠免費提供的貨樣廣告品,應按貨樣廣告品的市場價(通常為貨品市場價)確認接受捐贈收入。

2、貨樣廣告品出口稅務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