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費用分攤所得稅?
據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可以在協議規定的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是如何得到的?
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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