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你分的清嗎?
混合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例:某企業在銷售數控機床的同時還附帶銷售了數控軟件的專利權。
問題:上述情形是否構成是混合銷售行為?
解答:不構成。此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貨物。
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車位出租、維修維護服務。
某酒店提供餐飲住宿服務、會務服務、土特產銷售。
某建筑企業提供建筑勞務與建筑設計。
應對措施:
企業應該結合自身具體情況準確判斷上述兩種行為。如果能夠確保企業在提供貨物和服務時,都是獨立交易,且各自有對應的業務部門,那么企業可以就上述行為分別簽訂合同,并分別開具發票,這樣就可以分別核算,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稅。
二、混合銷售和兼營的稅務籌劃思路
對這兩項業務的不同納稅處理存在著明顯的稅率差和稅負差。當判斷為混合經營業務時,兩項銷售業務一并按照銷售貨物17%的高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判斷為兼營行為時,其中的鋁合金安裝業務則按照建筑安裝服務11%的低稅率繳納增值稅。很顯然,這就給企業納稅籌劃帶來了無限遐想的空間。
對于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存在稅率差異的企業,一定要注意分別核算主營和兼營業務的銷售收入,即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目和稅率的收入,否則將會被稅務機關按照高稅率的業務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由此增加企業稅負。所以,企業分開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實際上是基本的納稅籌劃。
必須注意的是,當主營業務稅率偏高時,一些企業很可能為了降低稅負,將混合經營故意篡改為兼營行為,如將原本僅是銷售貨物兼提供安裝勞務的一份合同改為銷售貨物和提供安裝勞務兩份不同的合同,同時將收款和入賬時間故意錯開。這種過度籌劃很可能一時得逞,但實際上給企業自身潛伏了很大的涉稅風險。所以,企業不僅要正確認識對混合經營和兼營行為的納稅籌劃,不能故意混淆,而且還必須清晰、準確核算各自的業務收入,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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