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及相關政策規定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規定,對于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以前月份工資,原則上應按實際發放月份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實務中各地做法不盡相同: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規定,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單位應將個人所補發工資、薪金歸屬到工資、薪金所屬月份重新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減去已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出應補個人所得稅,并于補發工資、薪金當月申報繳納。代扣代繳單位應留存補發工資、薪金相關證明資料備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補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宣傳和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收入金額- 各項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等)- 起征點(5000元)
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速算扣除數
說明:如果計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則個稅起征點應設為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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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