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20種不征增值稅行為及法律依據

2017-06-26 10: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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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1.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

2.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125號)

3.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68號)

4.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財稅〔2016〕36號)

5.存款利息。(財稅〔2016〕36號)

6.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財稅〔2016〕36號)

7.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稅〔2016〕36號)

8.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財稅〔2016〕36號)

9.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

10.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

(2)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

(3)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

11.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1〕100號)

12.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3.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05〕165號)

14.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6〕1235號)

15.對統一核算,且經稅務機關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成品油銷售單位跨縣市調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

16.對國家管理部門行使其管理職能,發放的執照,牌照和有關證書等取得的工本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

17.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3〕154號)

18.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05〕165號)

19.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貸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財稅字〔1994〕026號)

20.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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