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征收,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再次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有哪些呢?跟會計學小編一起看看吧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11%稅率”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同時廢止。
通俗來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增加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是用來單獨體現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等情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政策相關內容來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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