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發的慰問金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2017-06-23 11:0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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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因員工生病給其發放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慰問金,是否能免征個稅?請看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

得稅:

……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600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一、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其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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