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關于房產稅的納稅籌劃

2017-06-23 10:3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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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征的古老的稅種。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可以從降低租金收入和降低房產原值兩方面進行納稅籌劃。

一、降低租金收入的納稅籌劃

房產出租的,房產稅采用從租計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按12%稅率計征。對于出租方的代收項目收入,應當與實際租金收入分開核算,分開簽訂合同,從而降低從租計征的計稅依據。

案例2:甲公司擁有一寫字樓,配套設施齊全,對外出租。全年租金共3000萬元,其中含代收的物業管理費300萬元,水電費為500萬元。

方案一:甲公司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為3000萬元。應納房產稅=3000×12%=360(萬元)。

方案二:將各項收入分別由各相關方簽訂合同,如物業管理費由承租方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水電費按照承租人實際耗用的數量和規定的價格標準與物業公司結算。應納房產稅=(3000-300-500)×12%=264(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房產稅96萬元。

二、降低房產原值的納稅籌劃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酒窖菜窖、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各種油氣罐等,則不屬于房產。與房屋不可分離的附屬設施,屬于房產。如果將除廠房、辦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這些獨立建筑物的造價同廠房、辦公用房的造價分開,在會計賬簿中單獨核算,則這部分建筑物的造價不計入房產原值,不繳納房產稅。

案例1:甲企業位于某市市區,企業除廠房、辦公用房外,還包括廠區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游泳池、停車場等構筑物,總計工程造價10億元,除廠房、辦公用房外的建筑設施工程造價2億元。假設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30%。

方案一:將所有建筑物都作為房產計入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100000×(1-30%)×1.2%=840(萬元)。

方案二:將游泳池、停車場等都建成露天的,在會計賬簿中單獨核算。應納房產稅=(100000-20000)×(1-30%)×1.2%=672(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房產稅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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