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股利分配怎么交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2萬元和按股票面值計算的股票股利2萬元,應按對方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換算成稅前應納稅所得,再并入本企業200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假設A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5%,你單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則你單位在申報繳納2002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將A企業分得的現金股息和股票股息共4萬元換算為稅前所得,即4萬元÷(1-15%)=4.71萬元,將4.71萬元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7行中,再將A企業實際繳納的4.71萬元企業所得稅作為"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不得超過當期“應繳所得稅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74行)。同時,該筆投資的計稅成本調整為52.2萬元(應專門記載備查)。

公司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交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施條例規定,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如果貴公司分配的利潤符合上述規定,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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