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2年12月,自然人A、B、C出資成立一家房地產公司,A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A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股東A抽逃注冊資金達上千萬元,在公司賬目上掛在“其他應收款”上,時間已經超過一年。2015年5月,股東B接任法定代表人,發現上述情況后,啟動公司注銷程序,在注銷過程中,被稅務機關查到上面的“其他應收款”事項,要求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若稅務機關凍結公司賬戶并把公司納入稅務征信黑名單,是原法人A還是現任法人B進黑名單?
二、案例分析:
1、根據財稅【2003】1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該文件可以看出,股東A從公司中抽逃資金上千萬元,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上,該部分款項應視為公司對股東A的紅利分配,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由于該部分款項應視為公司對股東A的紅利分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公司應作為扣繳義務人,應負責扣繳該筆稅款。另外,《稅收征管法》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見,如果稅務機關責令該房地產公司限期繳納該筆應由其扣繳的稅款,公司逾期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此規定對其處以0.5到5倍的罰款,這對一個即將注銷的公司來說,又多了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七條規定,“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該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并公布,并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注。”從該條款可以看出,不論是原法定代表人A還是接任的法定代表人B,都會進入這個稅收“黑名單”。一旦進入黑名單,就會面臨稅務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聯合懲戒。這些懲戒措施將對A和B生活的各個方面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啟示:
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普遍發生,在納稅年度終了之日,未歸還借款的現象也比比皆是。很多公司并未意識到該種做法的稅務風險,往往是在被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時,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另外,企業在稅務上的一些違法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解決,除面臨稅務機關的罰款外,也會進入稅收“黑名單”,一旦進了黑名單,將會面臨各個行政機關的聯合懲戒,不論是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還是老板個人生活方面都會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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