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關聯交易視同銷售少繳稅款案

2017-06-21 11: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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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打通了工商業與服務業的行業稅收壁壘,使售出方繳納的增值稅,在購入方得到抵扣。

【案例分享】

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光明酒店“營改增”進行風險評估時,發現光明酒店無電費支出,經約談企業財務人員,了解到光明酒店和母公司光明房地產公司同在一樓辦公,電費由光明房地產公司統一繳納。評估人員從酒店的工程部門取得了酒店每月的耗電量,并將光明房地產公司可能違法的線索移送給稽查局。

稽查局在受理案源線索后,予以立案。檢查人員按到《檢查任務通知書》后,按要求對光明房地產2016年供電一事進行檢查。

光明房地產公司基本情況:光明房地產公司于2016年1月1日成立光明酒店,將已達到使用條件的房產,裝修成酒店并租給光明酒店使用,電費由光明房地產公司統一繳納。光明房地產公司和光明酒店均于2016年5月1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歸地稅局管轄。

經查,光明房地產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支付電費,計入管理費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電費,取得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進項。

【法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視同銷售的價格。

【稅款計算】

根據光明房地產支付電費的單價及光明酒店耗電量,經計算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3萬元(含稅),補繳增值稅0.3萬元;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應確認視同銷售收入23.4萬元(含稅),應補提銷項稅額3.4萬元(按月計算)。

【溫馨提醒】

本案很有典型意義!關聯企業之間經常存在“免費”的貨物或服務,很容易被定性為視同銷售,對售出方補提銷項稅,還可能得到相應處罰,而接受方得不到抵扣進項稅。建議對關聯交易按正常交易處理,售出方確認收入,提取銷項稅,接受方支付價款,抵扣進項稅。

“營改增”打通了工商業與服務業的行業稅收壁壘,使售出方繳納的增值稅,在購入方得到抵扣。對關聯方而言,降低了關聯交易的稅收成本。對有關聯交易的企業,在“營改增”后,應重新規劃交易和稅收框架,不僅能降低稅收風險,還應積極拓展稅收籌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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