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續成本的發生如何分攤計算?
企業的要素費用按與生產工藝的關系分類分為直接生產費用與間接生產費用。按其計入產品成本的方法分類分為直接計入費用與間接計入費用。直接費用可能是直接計入費用,也可能是間接計入費用。
直接計入的要素費用直接計入某種產品。而間接計入的要素費用分配關鍵是找到一種合理的分配標準。合理的分配標準與所分配的費用多少有密切的聯系,因而分配結果比較準確合理,而且還應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資料,計算也應比較容易。分配間接計入費用的分配標準主要有三類:1
成果類:如產品的重量、體積、產量、產值等;2 消耗類:如生產工時,生產工人的工資、機器工時、原材料消耗量等。3 定額類:如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等。
分配時先計算費用分配率,即每一單位分配標準應負擔的費用額。然后再根據各種產品的分配標準額乘以費用分配率,即可求得每種產品應分配的間接計入要素費用。

土地成本如何分攤?
“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商稅務機關同意。”所謂占地面積法31號文也進行了定義,31號文第二十九條:占地面積法指按已動工開發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
我認為,土地成本按物業占地面積進行分配不太合理,同時在操作上也有很大難度。理由如下:
1、土地成本和土地容積率存在極大相關性。容積率即地塊的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積與該地塊的面積的比率,容積率越高,說明小區建筑面積越大,地塊的居住密度大;容積率越小,說明小區的建筑面積越小,地塊的居住密度小。而每個土地在獲得時,基本都有容積率規定,框定了該土地的最大建筑面積。因此,在土地市場中,容積率越高的地塊往往土地拍賣價格越高,這時的土地成本按照總建筑面積或總可售面積計入單位成本應該比較合理。一般土地拍賣市場上都會按土地成交價及容積率計算樓板價,以此判斷土地價值是否合理(即面包和面粉誰貴的問題)。
2、物業的占地面積雖然也會影響物業的售價,但并不存在占地面積越大物業售價越高的線性關聯,這時,土地按物業占地面積進行分配必然使得開發產品收入和成本的不配比。比如,在同一土塊中建造不同的物業形態,如別墅和小高層,這時,小高層每平方建筑面積所占的宗地面積要遠小于別墅所占的宗地面積,如果說別墅的單位占地面積是小高層的5倍,但別墅的售價絕不可能也達到小高層售價的5倍,因此一般財務處理中上例中的別墅和小高層土地成本都按照可售面積(或建筑面積)進行分攤。
3、按物業占地面積進行分配在操作上也有很大難度。在物業大產證上,宗地面積所對應的土地面積均指的是整個項目土地面積,即使存在不同物業形態,在不同物業形態大產證上的宗地面積也沒有進行分割。在缺乏專業測繪資料的情況下,既要確定不同物業形態的實際占用面積,又要合理分攤公共面積,如道路、綠化、變電站等,這明顯不切合實際,哪個房產公司有這能耐我真服了他。
因此,31號文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在即不完全合理又無法執行的情況下,可能只能流于形式,在實務中,絕大部分的納稅人應該還是會將土地成本按照總建筑面積或總可售面積分攤計入單位成本。
另外補充一點個人想法:31號文三十條規定實際上給了納稅人一個稅收籌劃的空間,納稅人可先對其不同物業形態的土地增值稅稅負進行測算,如果測算后不同物業的土地增值稅存在稅率差,那么納稅人可按31號文的規定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以此降低稅負。
比如,企業同一地塊分期開發(此情況下土地增值稅需分期清算),一期小高層和高層,二期為別墅,如果企業以前按建筑面積分攤土地成本,測算后小高層和高層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30%,別墅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50%,即不同物業的土地增值稅存在稅率差,那么此時納稅人可以按31號三十條規定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土地成本,增加別墅土地成本,以此達到減少土地增值稅稅負的效果。
大家都知道凡是與“高級”沾邊的,肯定就不是輕而易舉拿下的,所以,想要獲得中級會計證,就要懂得把握機遇,做好迎接挑戰的準備!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關于后續成本的發生如何分攤計算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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