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變更屬于什么變更?
且在其所列舉的重要的會計政策變更中提到,存貨發出成本的計價方法的變更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如果按照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的劃分標準,很難理解這一點。
首先,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變化,不影響會計確認。變更前后,發出存貨的成本都是計入了當前的成本費用,會計要素并沒有發生變化。
其次,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變化,不影響計量基礎。變更前是歷史成本,變更后還是歷史成本,并沒有變成現值、公允價值、可變現凈值或者是重置成本。
最后,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變化,不影響列報項目。變更前后,發出存貨的成本還是計入成本費用項目,也沒有發生變化。
如果單從這幾點來看,它就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另一個相類似的例子就是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變化。按照新會計準則,由于會計確認、計量基礎和列報項目沒有發生變更,因此它屬于會計估計變更。
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變化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變化極其相似,但分類卻不相同。這一點很是令人費解。

存貨的發出計價方法是什么?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各種存貨發出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1、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貨先發出或先收到的存貨先耗用,并根據這種假定的存貨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
2、加權平均法是根據期初存貨結余和本期收入存貨的數量及進價成本,期末一次計算存貨的本月加權平均單價,作為計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期末結存價值的單價,以求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結存存貨價值的一種方法。
3、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每次收貨后,立即根據庫存存貨數量和總成本,計算出新的平均單價或成本的1種方法。
4、個別計價法是以每次(批)收入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計算各該次(批)發出存貨成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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