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部分紅字發票款項怎么作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四條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因此,如單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銷貨退回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不再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據稅局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記賬聯及購貨方抵扣聯,沖銷原記錄.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紅字金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金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紅字金額
或按《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沖銷原記錄
借:應收賬款 紅字金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紅字金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紅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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