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企業用房屋進行投資,約定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房屋權屬仍屬于該企業,每年取得固定利潤。該企業的房產應如何計征房產稅?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的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的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因此,該企業以房產進行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風險,應當按從租計征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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