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如何繳個稅?

2017-06-16 10: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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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如何繳個稅!

1.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所述第一項指工資、薪金所得,第二項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第三項指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合并納稅指納稅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同一項目兩處收入要合計,且只能減除一次費用扣除標準;

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其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5.國稅發〔2006〕162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規定,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兩處及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須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填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申報期限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內。

實務分析:1.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所得的,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同時其本人應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2.自行申報的關鍵點

(1)一項目兩處收入要合計,且只能減除一次費用扣除標準;

(2)在中國境內已扣繳的稅款,準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例1】小李2017年2月在A公司取得工資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資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個人負擔的三險一金。

1.小李在A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繳的個人所得稅=(4000-3500)×3%=15(元);

3.小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4000-3500)×20%-555=745(元);

應自行補繳個人所得稅=745-145-15=585(元);

4.納稅地點: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納稅期限:3月15日以前(不考慮節假日的影響)

二、“特殊黨費”允許在個稅稅前扣除

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是“稅后”書

(1)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于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2)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后”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余額。

例如,某省市機關單位的黨員,某月單位為其發放的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的項目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資改革保留補貼、規范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補貼、住房公積金等。按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一條和問答第一條規定的口徑,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資改革保留補貼、規范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其他收入項目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上述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該黨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后的余額,即為其稅后交納黨費的基數。

(3)在企業,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項目?

目前,由于企業人員工資項目沒有統一規定,對同類性質的工資項目在不同的企業叫法也不盡相同,因此,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收入項目,應當按照是否符合“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的原則來確定。根據多數企業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對于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溫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4)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對于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黨費收繳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例如:某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年薪(稅后)30萬元,其中,基本薪酬為6萬元,與績效掛鉤的薪酬為24萬元。基本薪酬每月領取5000元,屬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檔次,1—11月份應按1%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50元;12月份兌現與績效掛鉤那部分薪酬時領取的薪酬和按月領取的薪酬之和為24.5萬元,屬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檔次,應按2%交納黨費,本月需交納黨費4900元(24.5萬元x2%)。

政策依據:《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

政策依據:國稅發〔2008〕60號

四、雇主全額為雇員負擔稅款

計算公式為:

1.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公式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例2】境內某公司代其雇員(中國居民)繳納個人所得稅。2015年10月支付給陳某的不含稅工資為6000元人民幣。計算該公司為陳某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由于陳某的工資收入為不含稅收入,應換算為含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6000-3500-105)/(1-10%)=2661.11(元);

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661.11×10%-105=161.11(元);即相當于公司實際給了員工6161.11元。

五、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

1.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部分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1)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主為其雇員定率負擔部分稅款

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3】2015年某外商投資企業雇員(外國居民)月工資收入12000元,雇主負擔其工資所得部分30%的稅款;計算該納稅人當月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2)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482.45×20%-555=941.49(元);其中30%,即282.45元由單位負擔,即相當于公司給了員工12282.45元,其他70%個稅由員工自己承擔。

六、年終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4】張某就職于境內某公司,每月繳納“五險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擬對其發放當月工資1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0元,則應納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12=60000/12=5000(元),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是555元;

當月工資10000-2000-3500=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共計=(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節稅建議: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54000元,工資1600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12=54000/12=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是1005元;

個人所得稅共計=(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節約個人所得稅:11790-6915=4875元。

政策依據:國稅發〔2005〕9號

七、年終獎金計算公式一年使用一次

【例5】案情簡介(摘自海南日報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A11版)

近日稅務人員在對某戶科技企業的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的員工進行了崗位內部調整,由于財務人員疏忽,在對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14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14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14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這些員工在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但是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所屬年度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年內使用兩次一次性的獎金的特殊算法,從實質來講,也不應有錯。

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若該企業把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放在2015年初發放,就不會有稅收風險,也符合常規,由于該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對稅收政策缺乏了解,給企業及員工個人都帶來了損失。

該案中,企業應補征個人所得稅12183.68元,對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被處以稅款0.5倍罰款6091.84元。

【例6】某單位員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發放,某單位員工在第一次取得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某單位員工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八、年終獎金計算的“坑”

舉例:比如年終獎為18000元,那么要繳納540元的稅,如果按年終獎為18001元,則需要多納稅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終獎比54000元多納4950.2元;

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4390.25元;

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19250.3元;

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30250.35元;

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88000.45元。

九、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3)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后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5)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辭退甲、乙、丙三名員工:

甲員工已經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30000元;

乙員工已經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150000元;

丙員工已經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300000元;

該公司所在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4萬元/年。

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乙超過上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資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資收入小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丙超過上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資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應代扣代繳丙的個人所得稅=[(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政策依據:財稅〔200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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