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情形可以補開增值稅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解讀明確,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二)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三)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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