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主營服裝、床上用品生產銷售,產品100%銷往東歐。由于今年東歐市場對我公司所生產的服裝需求量增大,公司決定在外地設立幾個加工點。請問:新設立的加工點實行獨立核算方式或非獨立核算方式,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上有哪些區別?
答:我們知道,企業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為了開拓更廣闊的市場,往往要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按目前國內有關法律規定,分支機構都要在所在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 〕049 號)有明確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管理,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主要有兩種辦法:一是對于采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無論其總機構是否同在一地,每季均須按規定填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二是采取非獨立核算經營方式的分支機構,若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在同一地的,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若總機構在異地(外省)的,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由其總機構在所在地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
分支機構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還須注意的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分支機構須按分支機構所在地同行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7 〕049 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不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機構所在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銷售分公司銷售自產產品,應按生產地稅率匯總納稅。
二是總機構在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總機構納稅證明、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013 號)規定:采取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應在每年5 月31 日前,向匯繳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索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并應在6 月30 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達其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是關于虧損彌補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 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
四是連鎖經營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 〕001 號)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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