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 號)的規定,年所得12 萬元以上不包括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 號)的規定,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在進行年所得12 萬元以上自行申報時,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在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企業及個人繳費部分不需要并入年所得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應合并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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