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工程預繳稅款需要哪些資料?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外出經營預繳稅款的注意事項
1、根據156號文件的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但是在實際過程中有發現,有的項目部在項目所得地預繳所得稅時,在提供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情況下,項目所在地當地稅務機關按2%予以預繳(按預計利潤8%*25%繳納).
因此,對于超過0.2%企業所得稅的部分不能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予以抵減應納所得稅額,且應與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積極協商退回超過0.2%多繳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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