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報廢的固定資產配件怎么做會計憑證?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那么,對于處理報廢的固定資產配件,其會計憑證可以這樣做: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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