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丟失的貨物稅務上如何處理?
【問題】
我公司是生產企業,銷售10臺電視機,因運輸途中丟失了1臺,后來再給客戶補了1臺,請問丟失的電視機稅務上如何處理?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你單位丟失的電視機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繳納增值稅,但要將該產成品相應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問:我公司是生產企業,銷售10件貨物,因運輸途中丟失了1件,后來再給客戶補了1件,請問丟失的貨物在稅務上如何處理?
答:貴公司在運輸途中丟失貨物,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丟失,由此產生的損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所丟失的貨物不需繳納增值稅,但為生產該產品已抵扣的材料的進項稅額則需做進項轉出處理.
貴公司發生的貨物運輸途中丟失損失,按照會計核算規定要將制造成本和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作為損失從會計利潤中減除.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的規定,對于貴公司運輸途中丟失的損失,不屬于可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須按損失額度的大小,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報批,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未經申請或審批不通過的,貨物丟失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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