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搭建臨時售樓部分錄怎么寫?
售樓部利用會所作為營銷設施,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原則就是要根據以上規定,區分該會所的建造性質,分別適用不同的方式:
(1)如果該會所屬于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符合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例如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則該會所的建造費用計入公共配套設施費進行會計處理。

(2)如果該會所屬于未來出售轉讓的公共配套設施,符合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則將該會所視為獨立的開發產品和成本計算單位,按照開發成本的具體成本項目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銷售時,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相應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3)如果該會所屬企業自用,則成本通過“在建工程”歸集,完工后,轉入“固定資產”或“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會所自用,相應要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出租使用的話,則要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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