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例如,某公司籌建期發生廣告宣傳費50萬元,則一并作為開辦費。公司2017年開始經營,則上述廣告宣傳費一并在2017年度扣除,或者自2017年度開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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