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租用甲公司房屋資產用于生產經營,合同中明確:有關稅費由甲公司承擔。請問,從稅法的角度來說,(1)甲公司是房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從租計繳房產稅,對不對?(2)如果甲公司沒有依法繳納房產稅,硬說應該由我公司來繳納,這種情況算不算是“租典糾紛”?(3)我公司是否存在被以“租典糾紛”為由認定為房產稅納稅義務人而被追繳房產稅及滯納金的風險?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租賃是出租使用權的,典權則是一種準物權;既然簽訂了租賃合同,則不存在“租典糾紛”,貴公司并非房產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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