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房子上裝修的售樓部和臨時修建的樣板房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2017-06-09 13: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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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舊房子上裝修的售樓部和臨時修建的樣板房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問:在舊房子上裝修的售樓部和臨時修建的樣板房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回復:開發企業建造的營銷臨時設施應當自建造完畢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由于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臨時設施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歸集的成本費用,只有建造成本,沒有包括土地成本。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為銷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的房產稅時必須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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