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商鋪建造原值10萬,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按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評估后價值為50萬,現在關于房產稅的繳納有疑問,是按10萬計算繳納,還是按50萬計算繳納,有什么相關條例依據可以參考么?
回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對于自用(而非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應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以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賬面價值反映為公允價,該公允價不屬于房屋原價,“公允價值變動”顯然并非原值。該投資性房地產應按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確定房產稅的房屋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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