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穩崗補貼要交稅嗎?
穩崗補貼是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緩解就業壓力,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一項國家政策,現行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國發〔2015〕23號
、人社部發〔2014〕76號等文件規定,由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征稅收入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穩崗補貼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穩崗補貼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企業應在取得穩崗補貼資金的第六年時,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收到失業穩崗補貼計入什么科目?
公司收到的失業穩崗補貼金,計入營業外收入。
關于公司收到社會保險失業穩崗補貼的公告
根據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印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吉社保[2015]12號)文件精神。
近日,國家電投吉林省能源交通總公司和吉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電股份”)及其所屬單位共收到吉林省社會保險局和長春市社會保險局發放的社會保險失業穩崗補貼共計598.5736萬元。
其中:吉電股份及其所屬單位收到358.3841萬元,具體分配如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有關規定,公司將收到358.3841萬元穩崗補貼計入“補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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