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自己購買車輛運輸貨物,也可以選擇成立專門的運輸公司來完成運輸。增值稅轉型前,企業購買車輛屬于固定資產投資,其中包含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因此,企業往往通過單獨成立運輸子公司,通過抵扣相關稅款來進行納稅籌劃。增值稅轉型后,同樣情況下,企業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是否有所改變呢?
例:某公司每月都有大量的運輸任務,經過相關測算,如果公司自行購買車輛,則購車成本為164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27.88萬元,每月需要耗費的燃油、配件和發生的修理費用總計5000元,支付司機工資18000元。分析如下:
方案一:不成立子公司,由企業自行運輸。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該企業購買設備的164萬元作為固定資產,按照4年計提折舊,假設車輛凈殘值為0.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1.車輛每月折舊費=1640000÷4÷12=34167(元)
2.每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278800÷4÷12=5808(元)
3.累計運輸成本=34167+5000+18000-5808=51359(元)
方案二:假設成立專門負責運輸的子公司,且子公司各項費用開支和上述情況基本相同,總公司向子公司每月支付75000元運輸費用,基本符合市場正常交易原則。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1.子公司運輸成本=34167+5000+18000-5808+75000×3.3%=53834(元)
2.母公司抵扣稅款=75000×7%=5250(元)
3.集團公司支付運輸成本=53834-5250=48584(元)
由上述分析可見,方案二的運輸成本比方案一節約了2775(51359-48584)元,這主要是子公司運輸收入所繳納的營業稅和母公司運輸費允許抵扣稅款之間的差額。因此,運輸費用的納稅籌劃不會因為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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