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以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以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例:某軟件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自行開發并銷售軟件產品2000萬元,收取提供安裝服務、修理培訓費用300萬元。有兩個方案可以選擇:一是在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并結算以后分期收取安裝服務費用。二是軟件產品及其安裝服務費用一起收回。執行方案一,可以享受退稅2000×17%-2000×3%=280(萬元)。實際繳納增值稅款2000×17%-280=6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為300×5.5%=16.5(萬元),合計稅收負擔為76.5萬元。執行方案二,可以享受退稅2300×17%-2300×3%=322(萬元),實際繳納增值稅2300×17%-322=69(萬元)。由于安裝服務費用和軟件一起計算收入,只需要計算增值稅,不需要計算營業稅及其附加費,將比方案一減輕稅負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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