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轉型前企業為了減輕增值稅稅負,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從而決定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做出選擇。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可以利用選擇納稅人身份來進行納稅籌劃呢?
例:某公司屬于生產企業,全年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為270萬元,會計制度比較健全,屬于一般納稅人,適合稅率為17%.但是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很少,只有銷項稅額的10%,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遠遠大于小規模納稅人。目前企業有兩個納稅籌劃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是繼續以一般納稅人的身份存在;方案二是將企業一分為二,以兩個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存在。
在方案一的情況下,企業銷項稅額為270×17%=45.9(萬元),進項稅額為45.9×10%=4.59(萬元)。應繳納增值稅為:45.9-4.59=41.31(萬元)。在方案二的情況下,可以將該企業按照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分設為甲乙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甲企業為生產企業,年銷售額為90萬元,乙企業為銷售企業,批發零售兼營,年銷售額為180萬元。兩個企業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征稅。甲企業應納增值稅90×3%=2.7(萬元),乙企業應納增值稅180×3%=5.4(萬元),合計8.1萬元。可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對企業比較有利,利用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納稅籌劃仍然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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