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商品年底未入庫匯算清繳后處理方法
不用沖回,否則你的成本與收入不符合匹配性原則了.
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原則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稅務在處理暫估入賬的原則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以防止企業濫用暫估入賬.
企業的暫估入庫,在匯算清繳時尚未取得發票的,要分情況進行調整,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是一味的調增應稅所得.

案例: 某企業接到稅務機關預警通知,反映企業所得稅稅負偏低.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自查并編寫自查報告.企業財務人員接到預警通知后時,仔細查閱了2015年度的賬務核算情況,寫了一份詳細的自查報告.稅務機關評估人員根據此自查報告,通知企業補繳所得稅10萬余元,原因是企業自查報告里有這樣一條:企業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機關的購買某設備的貨款40余萬元,并為其開具了發票,但當時企業沒有此設備的進貨發票,因此財務做了暫估入庫處理,但直到次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依然沒有取得該貨物的發票.稅務機關認為該企業暫估入庫的成本應視同未取得合格發票,進應行應稅所得調增,因此應補繳25%的企業所得稅并課以滯納金.此決定似乎很符合稅法的規定,本著為企業考慮的態度,財務顧問調取了此筆業務的購銷合同,發現了問題.
該企業財務人員2015年年末為某機關開具的發票,是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在收到預付款的時候確認收入并出具發票,這在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上沒有問題(開票當天為增值稅納稅時點).但此時貨物并沒有真正發出,合同約定貨物的交付日期應該是在2016年6月中旬.我又查閱了該設備的購貨合同,發現購貨時間是發生在2016年6月初,該企業5月份匯算清繳時,該批購貨并未實際采購,因此是不可能取得發票的.
暫估商品年底未入庫匯算清繳后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上面小編簡單介紹過了這個內容,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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