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計入什么科目?
一、以往按會計制度應計入管理費用中,計提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二、現時按財會[2016]22號文件要求,企業發生的房產稅,土地稅、印花稅等
都通過“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計提分錄為:
借:稅金及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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