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調整企業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相關列示項目及其披露內容,反映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后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二是要求企業充分揭示所面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情況,有助于投資者、債權人和監管部門合理評估企業風險敞口、風險性質、風險程度及其財務影響;
三是強化企業風險管理目標和策略的披露,促進企業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是完善金融資產證券化等金融資產轉移相關信息的披露,包括企業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金額、風險狀況以及企業繼續涉入情況等,切實提高企業金融資產轉移業務信息的透明度。
關于執行時間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2014年3月17日印發的《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4〕13號)和2014年6月20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4〕23號)。
執行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的企業,應同時執行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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