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第一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一)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并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成員實體應當包括: 1.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3.僅由于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4.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二)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國別報告主要披露最終控股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的全球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的國別分布情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因此,納稅人應按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中第五條情形的,需填報國別報告。如均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一條和第五條情形的,不用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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