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評估增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評估增值不涉及該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則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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