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現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現準備注銷,清算所得適用什么稅率?能否按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因此,企業在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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