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產生的資產損失要如何處理?

2017-05-26 11: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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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

政策依據:

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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