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贈予能否合法節稅?

2017-05-25 13: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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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動產、不動產的產權變更過程中,稅收無疑是無法回避的重要問題之一,其中主要涉及到的稅種為所得稅、流轉稅,在不動產領域,可能還會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依據“所得”性質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類,但是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有“所得”,無償贈予,在法律上屬于無償讓渡行為,贈與人并未取得實際“所得”,所以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從贈與人的角度,以“無償贈予”模式實現動產、不動產的轉讓較“轉讓財產”方式確有一定的節稅功能。

一、無償贈予房屋

對于無償贈予房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相關規定,除法定情形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須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中,78號文規定的法定“免稅”情形為: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根據78號文,上述情形下,對當事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即贈與人針對上述特定對象無償贈予房屋,不需要繳納個稅。那么,對于其他情形下,受贈人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從稅收立法來看,并無明確規定,行政法上沒有明文規定即為禁止,因此,不應納入征稅范圍。

二、無償贈予股權

除了房屋之外,個人無償贈予行為中,目前稅法明確予以規范約束的還包括“無償贈予股權”行為,根據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其中,“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屬于“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法定情形之一。所謂“正當理由”,依據67號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對于受贈人而言,依然處于稅法的“真空地帶”,目前并無明確規定,依據“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的原則,不應納入征稅范圍。

三、無償贈予與反避稅規定

稅收立法中,會對潛在的避稅行為設置相應的“反避稅”條款,比如根據最新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將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不難發現,針對自然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行為,應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而目前立法并未將無償提供服務納入反避稅范圍內。

而在企業所得稅層面,我國專門出臺了專門的反避稅文件——《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所以從法人企業角度,無償贈予在稅法上都是無法實現避稅目的的。

總結:

目前在個人所得稅領域,還沒有出臺類似于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專門反避稅文件,因此通過“無償贈予”模式實現動產、不動產的產權變更還具有一定的節稅功能。而對于,不動產以及股權等“特殊財產”,稅法上亦作出了特殊的規定。當然,現實中,由于征納雙方信息的極不對稱,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難度較大,實際的避稅空間會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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