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的銷售方法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2017-05-25 10: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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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新商品時,如果能把同類舊商品交給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價款,舊商品起著折價券的作用;

買方回收舊貨物的行為。即,消費者在購買新商品時,如果能把同類舊商品交給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價款,舊商品起著折價券的作用;如果消贊者不能提交舊商品,新商品就只能以原價售出。

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對于使用以舊換新促銷的廠家或商家來說,回收來的舊商品通常沒有多大經濟價值;以舊換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除舊商品形成的銷售障礙,以防消費者因為舍不得丟棄尚可使用的舊商品,而不買新商品。

以舊換新促銷涉及的商品有自行車、手表、家用電器、家具、住房、黃金珠寶首飾、高壓鍋,熱水器、煤氣灶等,甚至西服、羊毛衫、旅游鞋、炒菜鍋等,都可以以舊換新。

具體財稅處理請看如下例題:

【例】某商場對某品牌彩電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舊貨折價每臺800元,新彩電售價3510元(含稅),當月采用此方法銷售彩電200臺。該商場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                          542 000

庫存商品                                 16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 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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