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回收舊貨物的行為。即,消費者在購買新商品時,如果能把同類舊商品交給商店,就能折扣一定的價款,舊商品起著折價券的作用;如果消贊者不能提交舊商品,新商品就只能以原價售出。
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對于使用以舊換新促銷的廠家或商家來說,回收來的舊商品通常沒有多大經濟價值;以舊換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除舊商品形成的銷售障礙,以防消費者因為舍不得丟棄尚可使用的舊商品,而不買新商品。
以舊換新促銷涉及的商品有自行車、手表、家用電器、家具、住房、黃金珠寶首飾、高壓鍋,熱水器、煤氣灶等,甚至西服、羊毛衫、旅游鞋、炒菜鍋等,都可以以舊換新。
具體財稅處理請看如下例題:
【例】某商場對某品牌彩電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舊貨折價每臺800元,新彩電售價3510元(含稅),當月采用此方法銷售彩電200臺。該商場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 542 000
庫存商品 16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 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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