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
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征稅還是合并征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即營業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例】甲建材生產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各種建材取得不含稅收入1 700 000元,從事室內裝飾取得收入80 000元。(營業稅稅率適用3%)
銷售各種建材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989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7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9 000
取得室內裝飾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80 000
計算應納營業稅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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