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環節銷售金銀手飾需要征收哪些稅?
答: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包括: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需繳納金銀手飾5%的消費稅,非金銀行飾10%的消費稅,還需繳納城建稅7%,教育稅附加3%等。
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1)納稅人從事零售業務(含以舊換新)的,在零售時納稅;
(2)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金銀首飾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17%或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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