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可行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不能延長一年計算。根據稅法有關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提未提的折 舊,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提。會計上企業可以補提漏提的折舊,但其補提的折舊額在
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不得稅前扣除。
案例:
公司(非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09年1月向母公司借入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年利率為8%,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5%,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的股份,我公司2009年末權益資金總額為100萬元。請問我公司2009年稅前可扣除的利息費用是多少?

考慮到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上述公司權益資金為100萬元,則稅務機關只能接受200萬元的借款利息費用稅前扣除。因此,上述公司稅前可扣除利息費用為11萬元
政策依據:
新稅法實施后,對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該如何計算利息,營業稅如何繳納,按何標準稅前扣除?是否仍有注冊資本50%的限制?
(1)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法規,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法規,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會計學堂整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可行嗎,因為是子母公司,財務上多有關聯,但是不是借款金額超過子公司注冊資本的一般,多出來的利息不得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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