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外國人在境內所得怎么繳稅?

2017-05-24 14:48 來源:網友分享
1869
不少在境內外資企業任職的外國人,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除了從境內任職企業取得收入外,還會從境外派遣(兼職)企業取得收入。

【案例】

AKB(廣州)公司(以下簡稱AKB廣州)是由在美國設立的AKB國際公司(以下簡稱AKB國際)在廣州獨資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廣州市地稅局某稽查局(以下簡稱被告)通過檢查發現:2005年-2007年,某外國自然人(以下稱原告)擔任AKB廣州的總裁,取得AKB廣州支付的工資、薪金合計人民幣617 325元;同時兼任AKB國際的(國際)業務發展副總裁并為AKB國際工作,取得AKB國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合計427 063.36美元。AKB廣州已就其向原告支付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人民幣77 325元,但沒有就AKB國際向原告支付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有關法規,被告責令AKB廣州補代扣代繳原告的個人所得稅658 556.01元,該案于2010年3月31日執行完畢。2013年8月14日,原告不服被告的稅務處理決定,向廣州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撤銷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退還已查補的稅款。復議機關依法維持原處理決定后,其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兩級法院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爭議焦點

本案存在三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原告在AKB廣州工作期間取得的由AKB國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應當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原告認為,AKB國際向其支付的工資、薪金為其境外所得。其作為AKB國際的員工,負責包括北美以外的地區業務,必須要在中國境外為AKB國際提供服務,相應獲得AKB國際的工資、薪金,這種情況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被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以及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等有關法律規定,原告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AKB國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依法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焦點二,AKB廣州是否能代扣代繳原告的個人所得稅?

原告認為,原告雖然是AKB廣州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但根據有關民事判決書確認,其與AKB廣州并未建立任何雇傭關系或勞動關系,且AKB廣州并未向其支付過工資、薪金等報酬。本案爭議的稅款是被告依據原告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所得而計算得出。原告在中國境外所得是AKB國際依據其與原告所簽署的雇傭合同,為原告在中國境外提供服務而支付,與被告無關,也與AKB廣州無關,無需AKB廣州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AKB廣州并未向其支付工資、薪金所得”,不能成立。AKB廣州提供的勞動合同和賬冊憑證等證據材料顯示,原告2005年-2007年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企業兼任職務,并從中國境內、境外企業分別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民事判決書雖確認原告與AKB廣州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并未否定雙方存在雇傭關系,也未否認AKB廣州向原告支付過工資、薪金等報酬。AKB廣州應依法履行原告從中國境內、境外企業取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焦點三,被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的程序是否違法?

原告認為,原告已經在2009年10月26日離職并返回美國。而AKB廣州于2009年12月8日收到被告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后,被告或AKB廣州并沒有將《稅務處理決定書》有效轉達給原告。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收到(2012)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才認定《稅務處理決定書》合法有效。被告執法程序違法。

被告認為,在AKB廣州配合被告進行稅務稽查期間,原告擔任AKB廣州的法定代表人,對于整個稽查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原告理應知情。而且,根據上述《民事判決書》第12頁查明的事實,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被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AKB廣州發出了《稅務檢查情況核對意見書》,其中載明原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情況,對此,原告親自簽署并由AKB廣州向被告提交了一份書面的回復意見。被告執法程序合法有效。

對以上三個焦點問題,兩級法院均支持被告的主張。

二、案件評析

在本案中,原告片面理解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和第六條,誤以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僅僅局限于“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AKB國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收入是“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這是雙方爭議焦點的根源。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一條已經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另外,根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和國稅函發〔1995〕125號文件規定,以及《協定》第十四條等的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只要超過183天,稅務機關對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有權征收個人所得稅。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