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實物抵債的涉稅問題

2017-06-05 11:41 來源:網友分享
1657
實物抵債是屬于銷售行為,抵債貨物和購進貨物無區別,購進同樣貨物能抵扣抵債的也能抵扣.

【案情簡介】A公司主要銷售粉煤灰及黃砂。公司經銷的黃砂向C公司采購,黃砂運輸由B貨運公司承運,運費與B公司結算。A公司與C公司的采購合同約定:黃砂采購運費全部由A公司承擔。這本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2012年A公司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支付B公司運費。A公司經過與B公司商量后,以其庫存的柴油交付給B公司用于抵消運費。在專項檢查中,稽查員調查A公司的財務資料發現:2012年A公司帳上購買柴油共計29.2萬余元、進項稅額計4.9萬余元,交付給B公司抵償應付其黃砂運費29.2萬元并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以上業務未開具發票,未確認收入。

稅務機關據此認定A公司將柴油給B公司使用以抵償應付其運費的賬務處理,違反了增值稅相關規定,按“貨物銷售”的性質向A公司追繳增值稅4.9萬余元。

【案例分析】在上述業務中,A公司將柴油抵給B公司的行為屬于通過實物抵債的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購進貨物時,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借記“物資采購”、“原材料”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賬戶,在實物抵債時,應按發出貨物應計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按收取或支付的差價款,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并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由于本案中A公司以29.2萬余元的柴油抵消了29.2萬元的運費,所以企業所得稅為0元,但需要繳納相應的增值稅4.9萬余元。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