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并未明確超限額跨年結轉扣除問題。而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3年內繼續稅前扣除。
一、企業自行提供社會公益服務
此類社會公益服務活動由企業自行發起,完全是為了公益目的.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企業的此類行為不能視同銷售服務,無需計算繳納增值稅.
社會公益服務
二、企業自行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政府事后給與獎勵
此類社會公益活動由企業自行發起,本身完全是為了公益目的,而不是為了政府的獎勵;政府沒有就企業提供此類活動預先進行價格談判.政府之所以給予獎勵,完全是對企業公益行為的一種贊許,與企業提供的公益服務活動的數量沒有任何關系.
政府支付給企業的獎勵,不是用來購買公益服務,而是對其行為的一種肯定.企業提供的公益服務,沒有直接從其他人或者組織中獲得提供服務的費用,屬于無償服務,同時又屬于公益事業.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企業的此類行為不能視同銷售服務,無需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政府支付給企業的的獎勵,是一種財政補貼,屬于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慈善企業
三、企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
此類社會公益服務活動越來越多,譬如政府購買法律咨詢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政府購買免費財稅培訓服務,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指導服務等等.
這種公益服務,名義上是企業在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背后是政府在買單,真正在做公益的是政府,而不是企業.企業提供此類公益活動之前,已經和政府進行了單位服務價格的約定,并據此與政府進行服務費的結算.
財稅(2016)36號文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類公益活動,對企業來講,是有償的,而不是無償的.政府支付給企業的費用,不屬于財政補貼行為,而是財政購買行為.因此,此類收入屬于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銷售服務"的性質,企業應該據此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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