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第三條規定: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第五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中,"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計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不包括地下車位建筑面積.
通過對以上政策規定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無產權"的車位,實際上為"轉讓永久使用權",因此,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但是,如果房地產公司所開發的項目可供銷售的建筑面積"不包括"該車位的建筑面積,那么,計算銷售額時,該車位無對應的"土地價款",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
(二)土地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通過對以上政策規定分析,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無產權"的車位,應屬于建成后有償轉讓的公共設施,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其成本費用按照對應配比原則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扣除.
雖然,部分地域在針對"無產權"車位銷售時,土地增值稅繳納確認原則各有差異,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解析,銷售"無產權"車位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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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