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做生意,首要的問題是需要一個經營場所。自己買房子,對于多數初創型的公司老板而言,只能是奢望。退而求其次,只能是租房。租房過程中,最常碰到的又是個人房東。
與個人房東(出租的商鋪)洽談租金時,房東基本都會要求“凈租金”,即所有與房屋租賃相關的稅費概不負責,一律由承租人負擔,而且通常都會在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示。
雙方談妥后,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合同,約定月租金35000元,相關稅費由承租人負擔,簽字畫押后各自留存。
執行合同中,承租人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定地)代開發票。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通常都會核定一個綜合征收率予以征稅。假設上述行為發生在營改增后,當地綜合征收率為1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款第5項規定,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則每次代開發票時,承租人需替出租人繳納4000元的稅費。計算方法如下:
應負擔稅額
=35000÷(1+5%)×12%
=4000元
承租人把稅交了之后取得兩份憑證,一份是抬頭為承租人的35000元租金發票,一份是抬頭為出租人的4000元“完稅憑證”。那么問題來了:
一、替出租人負擔稅款可否在承租人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那么承租人替出租人繳納稅款是與承租人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嗎?關于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本文觀點認為,承租人替出租人負擔的稅款未包括在租金內,該款項是承租人替出租人繳納的本應由出租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稅前不得列支。
二、如何在合同中規避
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是在模糊的問題上爭論不休,而是要轉變思路,換一種方式繞開爭執,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如上述案例,雙方談妥稅后租金為35000元,那么在合同中所列示的租金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合同列示租金額-合同列示租金額÷(1+5%)×12%=35000
合同列示租金額=39516.13元
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月租金39516.13元,有關稅費由4516.13元【39516.13÷(1+5%)×12%】出租人自行繳納(實際還是承租人出錢)。這樣出租人繳納稅費后,最后實際得到的租金還是35000元(39516.13-4516.13)。
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發票顯示的租金額為39516.13元,承租人取得該發票即可全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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